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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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2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2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华商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749992.9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290598.58元、罚息1681544.80元、复利33390.55元;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拖欠本金21749992.90元、利息290598.58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1583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53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盛润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082元,由被上诉人华商银行广州分行负担12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上诉人华商银行广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