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前期投入41万元,其中***18万元、***3万元、***8万元、***12万元; 二、被告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利润350万元,其中***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6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300000.00元,测绘费80000.00元,晒图费22550.00元,由被告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