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484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7元,减半收取401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