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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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归还借款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复息)1453204.8元,以及借款50000000元与利息1450891.83元自2019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与复息; 二、若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名下分别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177号、菜市路185号财富商务楼601室、602室、901室以及食品厂南路21号滨港花园2幢202室、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幢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3幢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9540000元、10100000元、10060000元、11800000元、2120000元、2120000元、2130000元、2070000元、2120000元、2110000元、2070000元、2120000元、2130000元、2130000元、2110000元、2110000元、2060000元、2060000元、2130000元、2130000元、2110000元、2110000元、20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在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22%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6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分别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6191700元、6191700元、4819500元、6189200元、6189200元、6189200元、6478000元、12257100元、6292000元、6278100元、6332800元、6332800元、6332800元、6415900元、6316200元、6415900元、6415900元、6438500元、6316200元、6432400元、6432400元、6285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10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上海双拥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1119500000元、1119500000元、978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分别对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2540000000元、16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298887元,由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上海双拥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