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75%从2018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10.875%的1.3倍,从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0.29元,由被告***和***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70.29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葵潭人民法庭领取《缴纳受理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缴纳案件受理费1570.29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进行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