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623.5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尚欠本金446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从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以到期应还本金为基数(到期本金数额参照还款计划表),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446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上述款项应扣减2400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4.68元,公告费750元,共1854.68元,由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68元,由被告***、***、***负担1750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及公告费中不由其负担的受理费1000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原告预交的公告费750元,在被告履行本判决还款义务时由被告向原告迳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到本院葵潭人民法庭领取《缴纳受理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进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进行交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