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租金571156.78元。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当月租金为本金(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租金180365.3元/月,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租金30060.88元),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自当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本院审理查明部分“表一《创和公司迟延交租的违约金计算表》”,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307114.13元为限)。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本院审理查明部分“表二《东方公司迟延交租的违约金计算表》”,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12638.37元为限)。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占用费72146.1元。

六、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699111.42元。

七、驳回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八、驳回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47000元,由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反诉受理费22183.87元,由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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