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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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18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五、六、八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185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18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以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付; 四、驳回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7000元,由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200元,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8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22183.87元,由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童盟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3.87元,由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556元,广东创和特色小镇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809元,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818.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