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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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1054440元,并支付罚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加收30%的罚息,按年利率11.817%计算利息)。 二、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抵押定期存单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履行不足(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与抵押物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