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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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给付),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615,620.13元、赔付***垫付款15,000元,赔付铁岭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垫付费用100,000元,赔付铁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269,379.87元; 四、铁岭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公司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2609.72元。 上述判决事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铁岭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承担5800元,上诉人铁岭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公司承担5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