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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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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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苏州市新兴保健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苏州市新兴保健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000元; 四、驳回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苏州市新兴保健品厂负担3190元。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苏州市新兴保健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