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京源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外经贸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冠生园食品供销有限公司 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荣盛食品有限公司 郯城腾达食品有限公司 嘉兴市友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新翰韵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郯城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第899060号、第582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郯城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话梅糖产品上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 三、被告郯城腾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由被告郯城腾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郯城腾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