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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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三、变更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仓储费1988016.876元; 四、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丢失货物损失4611037.6159元及利息(以4611037.675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剩余货物的款项1365603.7元; 六、驳回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1332元,减半收取60666元,由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33元,由西联码头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33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1425元,减半收取20712.5元,由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783元,由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19.59元,由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407.84元,由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61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