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 威海英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2430655.02元及利息(以2430655.02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青岛利群集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430655.02元及利息(以2430655.02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共计160099元,由***负担62911元,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7188元,青岛利群集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7188元承担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