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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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朗泰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866064.39元,支付截至2021年4月20日的罚息668207.02元、复利329353.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还本金866064.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8%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未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58%上浮50%计算,按月计收);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2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朗泰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若被告***未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海棠大道农办集资楼(登记在吕某名下)、***名下的位于荣昌县昌元镇成渝东路1号房屋、***名下的位于荣昌县昌元镇骡马巷步行街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65.69元,由被告***、重庆市朗泰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重庆市朗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