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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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元辰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汇票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元,由被告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