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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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取的第三方回款668,440.73元; 二、被告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33项知识产权(清单附后)变更登记至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三、被告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转让33项知识产权对应的销售发票(税率6%),金额为1,398,352元;如不能开具发票,则被告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税率损失79,152元; 四、被告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交付的抵债存货及固定资产对应的含税销售发票(税率为13%),金额为776,407.27元;如不能开具发票,则被告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税率损失89,321.19元; 五、被告***对被告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向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1元,减半收取5,765.50元,诉讼保全费4,386元,两项合计10,151.50元,原告上海安其威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1元,被告江苏海瑞达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负担8,6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