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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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项164598.6元; 二、限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598.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限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违约金5万元; 四、驳回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6元,由原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3元,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负担33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反诉被告山东恒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