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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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伤住院治疗费6095.55元、护理费900元、伙食补助费135元、营养费180元,法医鉴定费705.5元、残疾赔偿金4263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55654.0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被告***投保的乘客座位险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尚余45654.05元,由被告***、佳木斯双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3696.22元,由被告***赔偿原告***31957.83元。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与佳木斯双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7.48元,由被告***承担907.48元,由被告***、佳木斯双腾交通运输公司承担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