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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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宝清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 宝清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152.631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宝清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694.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0.499元 上述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负担471元,由被告***负担201元,由原告自负126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2100元,由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