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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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医院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张世智各项损失25,760.15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世智各项损失3,489.67元; 四、驳回张世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4,150元,由张世智负担2,337元,由王新雨负担1,8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