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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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木子岱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 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对被告内蒙古木子岱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被告***、***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案借款990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471元,由被告内蒙古木子岱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