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合计525,363.91元,并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的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限); 二、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长山乡乡直301国道西的商服(黑2017甘南县不动产权0005432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就前述房产处置后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80元,减半收取2,26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