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之内对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5第458号裁决书确定的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容包括: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002元;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91.8元;三、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每月2606.85元标准支付***伤残津贴至新标准调整之前)。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元,由被告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