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杰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青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青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电梯费共计136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潘志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