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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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迪克服饰有限公司 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899700元; 二、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5月28日的借款利息198727.86元,并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以银行系统计算标准支付利息; 三、被告山东淄博迪克服饰有限公司、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荆文超、***、李治杰、***、荆树华对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迪克服饰有限公司、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荆文超、***、李治杰、***、荆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