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绿派日用品有限公司
合肥市居之轩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合肥市居之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绿派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20717元及逾期损失(逾期损失以货款12071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绿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被告合肥市居之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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