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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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7747.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误工费4900元、护理费2280元、残疾赔偿金160024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400元等费合计217991.13元,由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70%即152593.79元;余下损失由原告***自负; 二、由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步步高宝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96元,由原告***负担887.99元,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