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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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9102013.1元; 二、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1、工程款7656508.2元的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工程款1253694.9元的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25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89.2元,由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