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永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洪泽中鹏石油添加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永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泽中鹏石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1348415元及利息(以1348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2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5252元,由被告武汉永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泽中鹏石油添加剂有限公司账号:62×××24,屈志勇账号:62×××1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