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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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郊区安信建筑架料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长治市郊区安信建筑架料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长治漳泽电厂项目部之间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出租合同》。 二、被告江苏凯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郊区安信建筑架料安装有限公司租赁费65814元。 如果被告江苏凯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元,由被告江苏凯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