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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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承揽报酬40750.5元; 二、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资金占用利息(以承揽报酬40750.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承揽报酬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