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承揽报酬40750.5元;

二、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特种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处资金占用利息(以承揽报酬40750.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承揽报酬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重庆捷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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