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965.30元及律师费12090元;2021年5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6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8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