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信阳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SEJX010号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32280.7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SEJX010号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5350.7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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