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元合聚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时代众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霍尔果斯时代众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厦门元合聚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收益款6 666 725.84元;

二、被告霍尔果斯时代众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元合聚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占用损失(以6 666 72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厦门元合聚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 526元,由被告霍尔果斯时代众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3 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厦门元合聚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9 92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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