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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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702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以6386223.93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以8514965.24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以7614826.2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以5614826.2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57023.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3701元(爱科公司已预交),由爱科公司负担48701元,建安中山分公司、建安公司负担35000元(建安中山分公司、建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爱科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3758元(建安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建安中山分公司、建安公司负担;评估费330500元(爱科公司已预交),由爱科公司负担165250元,建安中山分公司、建安公司负担165250元(建安中山分公司、建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爱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