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圣天铜业有限公司
浙江浦东电缆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浦东电缆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圣天铜业有限公司货款304424.37元,并承担违约金(以304424.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即2021年5月1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浙江浦东电缆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圣天铜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1000元;

三、驳回宜兴圣天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浙江浦东电缆厂的反诉请求。

如浦东电缆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559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279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圣天公司负担120元,浦东电缆厂负担2200元。圣天公司同意其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由浦东电缆厂负担部分由浦东电缆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浦东电缆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圣天公司支付。本案反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770元,由浦东电缆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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