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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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甘肃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10月19日的逾期利息66957.99元,借款本息共计866957.99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被告成县中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