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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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空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宁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空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内蒙古天宁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天宁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内蒙古天宁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减半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天宁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0元;被告陕西空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于上款支付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内蒙古天宁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