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0624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11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