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四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周海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四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3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6元,由被告周海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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