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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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田东锦盛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华实冶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终478号民事判决;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华实冶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剩余款项323280.5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3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湖北华实冶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维持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湖北华实冶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西电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湖北华实冶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剩余款项1253280.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0元,均由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