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南州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福建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彬劳务费9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福建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朱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福建万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玉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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