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运费合计339888.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39888.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

二、驳回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计3321元由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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