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借款本金364000元及利息49020元,以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7495元,减半收取计37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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