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清华紫光电子公司 北京紫光科隆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紫光科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将登记在被告王宝华名下的出资额4万元、被告刘维锋名下的出资额4万元变更登记至原告北京清华紫光电子公司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北京清华紫光电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紫光科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