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中海孚电气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敦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丹东鼎诺进出口有限公司
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东鼎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丹东鼎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223808元;

三、被告***、大连中海孚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丹东鼎诺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中海孚电气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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