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余思明、王仕碧、余添花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 二、由被告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17)渝0230民初40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与第三人余思明、王仕碧、余添花向原告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清偿代偿款本金1 585 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 58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丰都县虹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065元,减半收取计9 532.50元,由被告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