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南县音河镇加油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凡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甘南县音河镇加油站欠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1.5分自2015年8月26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被告陈凡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甘南县音河镇加油站欠款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1.5分自2015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被告陈凡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甘南县音河镇加油站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1.5分自2015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四、被告陈凡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甘南县音河镇加油站欠款人民币6,72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6,720.00元为基数,以月利1.5分自2015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 至本金付清时止; 五、被告陈凡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甘南县音河镇加油站欠款人民币7,63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7,630.00元为基数,以月利1.5分自2015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25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571.25元,均由被告陈凡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