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刘凤兰、刘明华、付泽工程款272,043.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72,04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刘明华、刘凤兰、付泽对被告王传英、姜海艳、张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9.24元,减半收取3,464.62元,由被告六合建筑公司负担2,511.50元,剩余部分由三原告自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